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亞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