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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