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 吳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美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美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77年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美玉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母即失蹤人張美玉(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70年2月20日離家後,即未再返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張美玉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張美玉為聲請人之祖母,其於70年2月20日辦理離婚遷出後而告失蹤,迄今已逾0年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此經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44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四、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經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保就保資料、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之結果,可知失蹤人並無入出境、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頁、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就保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孫女,為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張美玉自70年2月20日失蹤,計至77年2月20日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