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5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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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5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元
被   告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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