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中志 選任辯護人 莊劍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6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之證明,而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被告所犯,業據證人 詹招燕劉惠真許吉醍 證述明確,並有卷內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因本案前經地檢署及本院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審酌被告自陳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沒有錢可供交保乙情,經審酌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爰諭知自民國108年1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雖以上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因本案分別經桃園地方檢察署及本院通緝後始緝獲歸案,且參以被告自陳:假釋出獄後,因為吸毒而害怕假釋被撤銷,所以不敢來開庭等情,可預期將來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尚難僅以被告單方面陳稱出獄後將與胞弟同住而有固定住所云云,即認被告並無逃亡以規避審判程序之虞。復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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