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宇澤具保人施佳瑩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施宇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目的,乃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是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然其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前,如已緝獲到案,法院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案被告施宇澤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施佳瑩於105年4月19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58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執行徒刑,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志枋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業於本院裁定沒入其保證金前之108年1月27日緝獲到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因逃匿致傳拘無著而遭通緝,然其既經緝獲到案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再謂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首揭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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