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林哲仲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相對人 吳婕菱

法定代理人 吳世昌

李錦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9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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