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林哲仲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相對人 吳婕菱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9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