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8號

原告 周志中

被告 詹大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現住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經本院送達訴訟文書後以「原址查無此人」遭退回,可認該處已非被告之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之規定,應由其他被告住所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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