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丙○○
乙○○ 邱清良 邱阿屘 邱阿世 邱坤厚 邱坤河 邱錦棟 邱泉水 邱阿陽 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被告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對於再審被告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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