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翁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慶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3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