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張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55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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