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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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叁拾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叁拾元折算壹日」,係屬誤寫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嘉法官蔣有木
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延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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