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台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台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