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複代理人 施盈志 律師被告 陸孫瑾瑜 住台北市○○街○○號
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號四樓被告即反訴原告戊○○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庚○○己○○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即反訴原告辛○○
壬○○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子○○右七人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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