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9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深育 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許文澤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許文澤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文澤前依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93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許文澤向本院聲請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同一事由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2號審理中,此有相對人民事追加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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