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債權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究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