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13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王美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每月收取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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