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
5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