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