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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