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597號
原   告  蔡議德
被   告  許正勳
兼訴訟代理  蘇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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