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597號
原 告 蔡議德
被 告 許正勳
兼訴訟代理 蘇怡禎
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國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597號
原 告 蔡議德
被 告 許正勳
兼訴訟代理 蘇怡禎
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