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張治銘 債務人 張賢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