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茅傳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茅傳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茅傳偉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30│101年7月5│101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日14時30分許│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毒偵│││第770號│第8081號│字第203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訴字││││第695號│第1411號│第133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24│102年6月11│102年9月6日│││日期│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6月25│102年7月23│102年10月4│││確定│日│日│日│││日期││││├───┴──┼──────┴──────┴──────┤│備註│上開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