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張錫卿 人1債務人張錫卿
1債務人 陳心心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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