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399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速必達物流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係靠行於速必達物流有限公司間,雖債務人乙○○為其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負責人,而認債務人乙○○為本件請求給付運費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債權人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