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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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43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93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93年度投刑簡字第755號,聲請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提起上訴,理由略謂:被告自民國89年年底假釋出獄至今,從事志工一職,每日戰戰兢兢;犯下這麼一個錯,乃因在日夜勞累之下,責任使然,想以此提神,免於失職,但隨即後悔,被告於法雖不容,但其情可怋,懇請讓被告有以做公益代刑罰之機會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上訴意旨所陳無非其犯罪之起因、動機,並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對於事實之認定,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法及違誤,其據前述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
(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事證明確,業據原審認定無誤,且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當,被告任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度 投簡 字第 755 號(93.12.28)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上 字第 17 號判決(94.07.0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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