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 黃國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黃國森上海商銀新莊分行110年6月20日43,376元HCA2766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