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李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筱玲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李清文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10年7月31日66,000元NN768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