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沈益宏 被告 廖崑 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