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若涵 債務人 曾建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