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 楊文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天得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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