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1號原告 李果男
張美蓉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柒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