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委員  施富子
  調 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聲請人更正為乙○○。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聲請人收訖。
二、相對人對本件車禍之民事賠償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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