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柒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就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
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