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4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