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4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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