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廖一 相對人 魏誓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雅眞 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2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雅眞於102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清償期為112年1月29日,並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05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178,74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債務人吳雅眞於104年1月16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放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二│253│建│1633.00│10000分之101││││││子│││││││└──┴───┴────┴──┴───┴─────┴─┴──────┴───────┴──────┘┌─────────────────────────────────────────────────────────┐│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442│嘉義市國│嘉義市竹│十五層、│112.│││││││11│陽台│11│平│全部│││││賢一街64│圍子段二│鋼筋混凝│66│││││││2.││.1│方││││││號十三樓│小段253│土造、住││││││││66││0│公││││││1│地號│家用│││││││││││尺││││││││││││││││││││││├──┴──┴────┴────┴────┴──┴──┴──┴──┴──┴──┴──┴─┴───┴─┴─┴──┴──┤│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二小段482建號,3123.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竹圍子段二小段485建號,443.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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