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權人 郭照春

債務人 陳民憲

陳民農

陳建宏

謝孟妏

謝孟秀

陳美玲

柯慧玲

柯慧英

柯俊誠

柯智中

柯幸吟

吳美枝

柯清江

柯清河

柯秀雲

葉柯秀鳳

周明春

周慶忠

莊靜雄

莊雅婷

周阿民

周秀華

沈瓊霞

周淳淳

楊周杏

蔡武忠

蔡連忠

吳蔡綉女

蔡錦雀

蔡秀菊

蔡秀英

黃明昌

黃明和

陳黃貴英

黃金蘭

黃鈺娟

黃金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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