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葉岱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更為「 黃詳睿 」,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