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請人 林士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修正對照表中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後段所稱「下列重要事項」,並無列舉內容,請補正完整內容,並重新製作對照表。
二、本件第十四屆第1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