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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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 王素華 附民被告 張紅忠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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