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乙○○
樓之2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44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9,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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