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鄭加坐 於民國92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2年09月15日起至94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累計106,476元正未給付,其中42,077元為本金、63,815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加坐│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5%│││42077││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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