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琛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士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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