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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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0號
聲請人楊金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顏月珠 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615元【計算式:781.2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8,0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180(聲請人應有部分權利範圍)=390,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