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陳慧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成 、 許束芬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