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國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12號│103年度偵字第10204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6號││實├──┼───────────┼───────────┤│審│判決│104年1月30日│104年3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6號││決├──┼───────────┼───────────┤││確定│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849號│104年度執字第353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