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陳芳龍
陳嘉音 陳貴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博啓 等7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洪金 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祭祀公業 陳明德 之申請設立登記資料或管理人選任資料。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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