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法字第3號聲請人鄭金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報奉嘉義縣政府於民國85年8月26日以府教社字第9820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3頁第187號)。嗣於104年1月30日第8屆第9次董事會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104年3月3日府授文藝字第1040037248號函同意備查。因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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