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康志榮 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為被告,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