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共犯 林武賢遲瑞堂 亦均坦承所為,而綽號「阿世」之人不知下落,被告亦不知其姓名年籍,並無勾串之虞,因此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先前據以禁止之理由已不存在,准予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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